驻马店市公安局 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量:1933      打印文章      

驻马店市公安局

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通告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行车安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驻马店市公安局决定自6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依法纠正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陋习,严防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将具体行动工作通告如下:

  • 行动时间

202061日至1231

二、整治重点

(一)汽车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摩托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

四、管理措施

(一)宣传引导。即日起至5月底为集中宣传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集中宣传阶段,对未规范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为主。期间,在主要路段、路口设立学习体验教育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以及未使用安全带的汽车驾乘人员,要进入教育点通过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抄录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曝光等方式,学习体验上述违法行为的危害,学习体验结束且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

(二)查纠处罚。61日起,我市与全国、全省

同步开展“一盔一带”查纠活动,严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以及汽车驾乘人员未规范使用安全带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涉及出租、客运、校车、班车、快递、外卖等行业的同时抄告企业及主管部门;对驾驶人、乘车人违法频发的企业,将建议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曝光、依法处罚或停业整顿的方式,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制造事端,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标准

(一)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罚款5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予以批评教育。

(三)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5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四)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20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20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自觉系上安全带,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驻马店市公安局

20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