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黑加油站(点)”和非法购销散装汽油行为的通告
来源:驻马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01-09     浏览量:1946      打印文章      

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黑加油站(点)”和非法购销散装汽油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汽油等可燃物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打击整治“黑加油站(点)”和非法购销散装汽油行为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点)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

二、单位、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或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影印件。

三、各加油站(点)应认真查验和登记散装汽油购买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购买数量、用途等,由购买人在登记簿上签名留存。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实行登记簿轮换报备制度,各加油站每天的销售散装汽油登记簿由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后,定期报属地派出所备案。

四、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各加油站(点)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

六、各加油站(点)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维护保养,在进出口、登记处、加油点等部位安装视频探头,有效留存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全身影像资料和进出的车辆型号、牌照等信息,留存期限不少于30天。

七、各级商务、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各负其责,严厉打击私自违法开设加油站(点)和非法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对违法开设加油站(点)或非法销售汽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查处,构不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举报各类违规违法线索,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所指的散装汽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

          

                                       驻马店市商务局            驻马店市公安局       

                                      驻马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