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量:2485      打印文章      

 

全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为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清单。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第一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的行为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轻微违法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机器数量占总数5%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轻微违法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轻微违法行为:经现场抽查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轻微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发现上网日志留存50日以上,不足60日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轻微违法行为: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未向公安网监部门递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轻微违法行为:连续12个月内第一次发现有违反第二十一条所列九类行为情况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数量为50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轻微违法行为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1)设置赌博机数量不足3台的; 

2)违法所得累计金额不足1000元的; 

3)赌资数额累计金额不足1万元的; 

4)参赌人数累计人数不足3人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轻微违法行为娱乐场所多次指使、纵容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有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等情形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轻微违法行为: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轻微违法行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炸药300克以下或者雷管10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0米以下或者其它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炸药在10件(袋)以下或索类爆炸物品在100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轻微违法行为未对雷管编码打号,在1件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轻微违法行为超出许可购买炸药300克以下或者雷管10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0米以下或者其它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轻微违法行为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交易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检查中发现有1次未保存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轻微违法行为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检查中发现1次未备案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输入计算机系统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炸药在10件(袋)以下或索类爆炸物品在100米以下或雷管在1件以下或其它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运输许可事项2项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轻微违法行为县域内运输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轻微违法行为: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缺少1处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C级以下爆破工程爆破作业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轻微违法行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C级以下爆破工程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检查中发现有1次未保存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轻微违法行为:违反3项以下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措施

轻微违法行为: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发现3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

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检查发现有1次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雷管30枚以下或炸药1公斤以下或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下或其它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丢失、被盗、被抢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轻微违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超过3小时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爆物品

轻微违法行为: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炸药500克以下或者雷管10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0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非法携带、邮寄民用爆炸物品

轻微违法行为:携带炸药100克以下、雷管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下、雷管1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

轻微情节:保安服务公司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法人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

轻微情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跨地区经营未在条例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擅自开展保安服务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自开始保安服务或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未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或撤销备案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一、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

轻微情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初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且情节轻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二、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轻微情节: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但依法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保安员办理社会保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三、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

轻微情节: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四、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轻微情节: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但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五、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轻微情节: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但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六、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之一

轻微违法行为:单位存在以下六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可能引发相关事故、案件等,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之二

轻微违法行为:单位存在以下五条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可能引发相关事故、案件等,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一)违法内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结果:处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

(二)违法内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后果

处罚结果:处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

(三)违法内容: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处罚结果:如当事人能提供电子保单或者交通警察通过信息系统对已保交强险经实时查询无误的,不再以未放置保险标志为由予以扣留车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