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种花不能碰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量:1714      打印文章      

4月,春回大地,各种奇花异草次第开放,争奇斗艳。但不是所有的“花”都能随便种,有一种“花”千万不能“碰”,这就是罂粟。

罂粟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从蒴果上提取的汁液,可加工成鸦片、吗啡、海洛因,是毒品原植物。食用罂粟壳会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在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律禁植。

警方提醒:

1、非法种植罂粟,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按治安案件处理,五百株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中掺用罂粟壳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面临着刑事处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公民发现非法种植罂粟,有权利和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