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5     浏览量:1935      打印文章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4-66号),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

目前,在保障疫情防控到位的基础上,我市正全力推动企业(项目)复产复工,在各行各业逐步科学有序恢复正常之时,不少动着非法集资念头的公司和个人也要蠢蠢欲动了!衡水警方提醒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警惕,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莫轻信高利诱惑,不仅要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也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现在市面上各类理财产品多样繁杂,收益诱惑虚高,居民难以辨别,投资极易陷入非法集资。

 

 

何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

务必提高警惕:

 

  •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 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 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发现被骗及时报警。

 

莫信高利,不贪便宜,

谨慎投资,理财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