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理性面对疫情,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量:2283      打印文章      

       驻马店市公安局提醒广大群众朋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非常时期请保持理性、冷静,做好防护的同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绝不姑息。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1.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网络谣言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微信散布疫情谣言或被永久封号!

    1月25日,微信安全中心对外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

      公告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全国各地持续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各类“网传”、“听说”类谣言信息也不断刺激着大家的恐慌情绪。网络谣言制造虚假事实,恶意传播不实内容,不仅破坏用户的正常使用体验,严重者甚至通过散布恶性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已属于触犯法律行为。为此,微信引进了专业的第三方辟谣机构,对平台中的谣言进行辟谣;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等相关协议规范,对违规的信息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对帐号或帐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