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咨询:关于火灾事故伤情鉴定的相关问题
来源:驻马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10-06 浏览量:1437 打印文章
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