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花样”不断翻新 法官提醒市民面对“高额回报”投资需谨慎
来源:驻马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03-17     浏览量:1084      打印文章      

近年来,我市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花样”不断翻新。如何预防落入此类陷阱,近日,记者针对一些社会集资诈骗案件的种类、性质等方面的问题,采访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赵金荣。赵金荣说,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是避免上当受骗的一道最有效的防线。

  案例一:冒充电信高管集资诈骗主犯被判无期

  诈骗过程:被告人吕钊利用自己以前做过手机销售生意,熟悉工作流程的便利,谎称自己系电信部门高管,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18日,利用假合同、假协议和虚拟的订货铺货单为诱饵,谎称投资手机生意可获得高额利润,同时又以做虚假的石油生意能获取高额利润为由诱骗受害人进行投资或给其借款,许诺投资期限两个月至半年不等,利息4—48%不等,共骗取张某某等40余人向其投资或借款,各被害人的投资款被被告人吕钊返还虚假投资利润和自己挥霍,致受害人投资款6962.9821万元不能返还。同时被告人吕钊利用与他人签订手机销售合同,采取收取货款不发货或将他人的手机高进低出的办法骗取魏某某等手机款800.7973万元,用于返还他人虚假投资利润和自己挥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吕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也不同程度受到处罚。

  案例二: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百余名受害人7百余万

  诈骗过程: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齐宏旺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91号天源宾馆401室等地,谎称自己的公司(甘肃和谐工贸有限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大量的资金,骗取受害人韩淑君、王秀云、赵秋兰等多人信任后,以给受害人高额回报为诱饵,并以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骗取55名受害人共计357.63万元人民币后逃匿。

  2007年10月被告人齐宏旺注册成立了甘肃省和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机械设备、五

  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法定代表人齐宏旺,股东齐宏旺,注册资本200万元。2009年7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齐宏旺谎称自己的公司(甘肃和谐工贸有限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大量的资金,骗取受害人韩淑君、王秀云、赵秋兰、赵秀兰、胡桂花等多人信任后,以给受害人高额回报为诱饵,并以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骗取60名受害人共计394.585万元人民币,在支付部分利息后,隐瞒赃款去向,拒不还款。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齐宏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三:《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现金7百余万元

  诈骗过程: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张志宏伙同李铁虎(在逃)以“兰州和德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发展养猪业需投资为由,以3一4个月为一期,以10%一30%的利息为诱饵,取得被害人孙玉英等84人的信任,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上述被害人现金共计714.462万元,归还30.49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张志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小贴士: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分子

  为了能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往往会对参与集资者许以高利,诱惑其上当受骗,其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造成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众多群众因投资被骗,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同时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