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拆解查处报废车510辆
来源:驻马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07-31 浏览量:1430 打印文章
7月29日上午,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在物华废旧机动车拆解中心举行全市“黄标车”、老旧车集中拆解活动仪式。7月3日以来,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切割分解、报废销毁等方式集中拆解查处报废“黄标车”、老旧车510辆。
据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黄标车”、老旧车是尾气排放低于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标准的柴油车,由于其制造时间早、标准低、排气污染较重,再加上使用年限长、机械设备老化,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底盘系统的安全系数较低,车辆的安全隐患突出。“黄标车”主要有以下7类: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为坚决阻断“黄标车”等移动源的大气污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层层动员,联勤联动,全面排查,分类施策,缉查布控收缴报废“黄标车”。
目前,全市已经淘汰报废“黄标车”1690辆,按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既定进程安排,10月底前,还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黄标车”、老旧车集中拆解报废活动。由于目前市辖区内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城区和建制镇及周边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老旧车通行,凡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黄标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一律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黄标车”、老旧车是尾气排放低于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标准的柴油车,由于其制造时间早、标准低、排气污染较重,再加上使用年限长、机械设备老化,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底盘系统的安全系数较低,车辆的安全隐患突出。“黄标车”主要有以下7类: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为坚决阻断“黄标车”等移动源的大气污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层层动员,联勤联动,全面排查,分类施策,缉查布控收缴报废“黄标车”。
目前,全市已经淘汰报废“黄标车”1690辆,按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既定进程安排,10月底前,还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黄标车”、老旧车集中拆解报废活动。由于目前市辖区内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城区和建制镇及周边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老旧车通行,凡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黄标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一律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