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对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明知自身存在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症状不及时就医、主动隔离,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位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在疫情期间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编造与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主动投案自首,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进行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四、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举报电话:110
驻马店市公安局防控指挥部:0396-2122586
驻马店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