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收费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驻马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10-22     浏览量:1628      打印文章      

为切实加强对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收费停车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驻马店市公安局制定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22日。意见建议可函至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停车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张军         联系电话:18639676393

来函地址:驻马店市文明路交通管理支队

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8年10月22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

           划定的收费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收费停车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停车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场,是指利用政府资源建成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以及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路内、路侧停车泊位。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凡停必管、管理统一,依法、科学、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停车服务管理中心。市公安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机动车停放的统一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城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由经营者负责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具体程序和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的税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居民区内设置的停车位必须保障停车需求,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按规定到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明示停车场标志及停车场指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有关证照,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通讯、消防、收费等设施;

(四)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保持场内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及时发放停放牌证,并在车辆离开时检验收回;

(六)停车场内发生警情,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停车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禁止占用新能源车专用车位。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

(二)在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应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并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三)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二条  对停车场经营单位和停车者的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