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责令拆除装
来源:驻马店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量:1417      打印文章      
日前,笔者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获悉,按照市六城联创指挥部《关于将治理车辆占压人行道、盲道和出租车、公交车规范化管理纳入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攻坚行动的通知》和市创文办关于《驻马店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环境、设施、窗口建设管理等工作标准》要求,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将市中心城区道路违法停车和大货车、农用车、“黄标车”闯禁区行驶及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闯红灯、越线以及行人翻越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交通秩序综合治理范围,严格管理,全力打造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和设有禁停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施工地段、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不得在车行道内逆向行驶、停车滞留。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追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处5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车,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50元罚款;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收缴。